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兆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14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曾于2019年2月2日申请执行,后因无财产线索,本院以(2019)沪0117执909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XXXXX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7月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明火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彦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费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