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904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家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包水弟,负责人。
被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平,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亿家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亿家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凌琼
审 判 员 李晓蕾
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
法官 助理 顾家俊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