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易佳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易佳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易佳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01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25民初516号
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经理。
住所地:原阳县原延路26号。
被告:北京京易佳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怀,经理。
住所地:北京南四环大红门东桥凉水河南岸8号院。
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易佳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3568.92元。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2327元由原告李领社负担。
审判员  堵利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