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凌骏。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蓉。 被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6.0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8.03元,保全费人民币1,772.0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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