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576号之十
申请人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蓉,。
被执行人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松春,。
申请人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6.59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