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6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118。
法定代表人:张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娟,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1号商业楼1C。
法定代表人:焦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军,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淑云,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1号商业楼1B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一飞,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有宝,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南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董凤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建业公司)、北京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诚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顺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长阳建业公司与瑞华诚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与长阳建业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事实上,也是由我公司负责上述合同内容的施工,长阳建业公司并未进行任何施工,其作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我公司,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公司与长阳建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长阳建业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款项,而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因合同无效而不再具有约束力。项目资金虽然大部分由财政拨款,但瑞华诚公司属于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部分经营性设施恢复应由瑞华诚公司自行承担费用,因此,瑞华诚公司与长阳建业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并非全部由长阳镇政府承担,而应由长阳镇政府与瑞华诚公司共同承担。一审判决未查明财政局2015年评审报告中是否包含涉案工程款及长阳建业公司和瑞华诚公司是否存在怠于将涉案工程资料向财政局送交评审的情况。若上述报告确未包含我公司施工内容,则长阳建业公司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法应当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长阳建业公司辩称,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顺腾公司,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全部分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瑞华诚公司与我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顺腾公司无关。我公司在碧桂园小区灾后修复工程中除分包的工程外,均实际施工。碧桂园小区灾后修复工程涉及一期和二期工程,涉案工程为二期工程,一审中已查明财政局提交的2015年评审报告中不包含涉案工程款。长阳镇政府不能对于涉案工程进行拨款,究其原因是无最终评审报告,而无最终评审报告的原因是顺腾公司所报工程量与现场核对结果不符,顺腾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不足,财政局要求顺腾公司继续提交相应的竣工图纸等资料。我公司与瑞华诚公司不存在怠于将涉案工程资料向财政局送交评审的情况。即便涉案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支付工程价款条件约定的法律效力。顺腾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涉案工程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与他方无关。
瑞华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顺腾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顺腾公司与长阳建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顺腾公司没能按约定递交竣工报告和完整资料。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述称,同意一审判决,顺腾公司与长阳建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顺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阳建业公司支付工程款4620142.48元;2.判令长阳建业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97951.48元为本金,按6%的利率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2191元为本金,按6%的利率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瑞华诚公司、长阳镇政府对上述第1、2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10日,长阳镇政府(甲方)与瑞华诚公司(乙方)签订了《碧桂园小区“7.21”灾后修复工程管理委托书》,双方约定:受“7.21”自然灾害影响,碧桂园小区设备设施受损,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瑞华诚公司委托专业单位为受损项目进行了现场评估统计并上报长阳镇政府。…现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碧桂园小区人防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室、人防指挥部、生活供水、电梯三方对讲、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消防及设备、路灯照明、供电系统、绿化、防水等灾后修复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乙方在保证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检查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进度,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建立起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齐全、有效;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甲方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直至本委托书下工程全部工作完成终止。
2012年8月,瑞华诚公司(甲方、发包方)与长阳建业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房山区梧杖爱小区7.21受灾维修恢复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梧杖爱小区,工期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1月15日,承包范围为1#、2#地下车库工程及出入口、(45#、48#、50#、51#、52#、53#、55#)地下室修复工程及地下人防指挥部修复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及为达到装修标准所发生的所有措施项目。(包含因水电改造发生的剔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5148377.68元,合同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间接费、规费、利润、税金及相应所有措施费用。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合格。工程款的支付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待政府审计后15日内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届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3年1月5日,长阳镇政府制定了《碧桂园“7.21”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其中第一条建立共管账户,成立救灾项目管理小组,针对碧桂园小区受灾情况,由镇政府、民政局等部门拨付专项救灾资金,用于碧桂园小区因灾受损项目的修复。为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专款专用,在瑞华诚公司建立共管账户,由长阳镇政府领导牵头组织成立救灾项目管理小组,共同管理专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小组成员包括碧桂园开发公司、瑞华诚公司及科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第二条第三款施工单位根据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对施工费用进行估算,由镇政府委托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第五款各项修复工作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委托专业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审计公司最终审核的结果作为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第三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流程,第一款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及审计公司审核结果由瑞华诚公司向救灾项目管理小组提出用款申请。第二款救灾项目管理小组相关人员在《救灾资金拨款审批单》上签署意见。第三款根据拨款审批单由共管账户向施工单位拨款。2013年5月,瑞华诚公司(委托人)与科信公司(监理人)针对碧桂园小区灾后生活设施修复工程(人防工程、生活供水、电梯三方对讲及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消防及设备、路灯照明、供电绿化、防水)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上约定总投资最终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暂估2600万元。
2014年1月20日,长阳建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顺腾公司(承包方、乙方)补签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碧桂园温泉小区7.21灾后重建——地下室及地下人防修复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碧桂园小区,工程内容为包括但不限于1#、2#地下人防工程及出入口、(45#、48#、50#、51#、52#、53#、55#)地下室修复工程及地下人防指挥部修复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及为达到装修标准所发生的所有措施项目。(包含因水电改造发生的剔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工程合同造价为合同总价12443824.39元,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调试、样品、管理费、利润、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他税金、措施费用等。施工工期为110天,自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11月29日,实际工期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并符合涉及要求。关于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双方约定:甲方以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待政府拨款工程款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届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付款时间及比例均以政府拨款为准)。付款时乙方提供正规合法的等额工程款发票。承包人未能按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乙方驻工地代表为姜凯。甲方委托科信公司负责现场施工管理。顺腾公司提交的工程验收单显示2012年11月16日、11月29日对碧桂园温泉小区C区1#、2#地下车库、45#、48#、50#、51#、52#、53#、55#楼等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长阳建业公司提交了2013年1月其与瑞华诚公司提交的碧桂园温泉小区7.21灾后重建工程的合同书载明:工程名称为碧桂园温泉小区7.21灾后重建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碧桂园小区,工期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承包范围:园区监控系统、电梯三方对讲、消防联动、供水系统、防水工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地下车库维修(车位数:436)、物业办公室恢复、人防、室外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关于合同价款该合同约定了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42564708.22元。关于工程款的支付,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待政府审计后15日内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届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长阳镇政府提交的2012年12月北京市房山区政府第18次专题会议纪要显示,会议议定事项为:(一)由区住建委负责,积极与市住建委沟通,争取以最快时间、最大限度支取最小公共维修基金账户资金。必要时,可以区政府名义申请。(二)由区民政局负责,尽快与市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利用社会捐助的救灾资金,用于碧桂园小区灾后重建工作。同时,先行安排社会捐助救灾资金100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由区审计局负责把关。……(四)碧桂园开发公司和碧桂园小区物业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要继续抓紧推进小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务必于2013年1月15日前全面完成。区财政协助长阳镇可先期垫付部分应急资金。
2015年11月5日,区财政局对长阳镇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结算出具了评审报告。该评审报告载明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11月5日对碧桂园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进行了评审,评审结论为该项目送审金额5495.43万元,审定金额4279.01万元,审减金额为1216.42万元,主要审减原因为:1、送审结算单价偏高,2、送审结算工程量偏高,3、送审内容不合理,予以审减,4、送审图纸及签证单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予以审减。该评审报告还显示长阳建业公司为碧桂园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2016年2月3日,区财政局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碧桂园小区灾后重建工程继续政府资金支持的意见,该意见中载明资金到位情况为区财政局已于2014年借款1000万给长阳镇政府,用于碧桂园小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民政局1000万应急资金也已拨付至长阳镇政府,并还载明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区财政局对长阳镇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工程进行了结算评审,经财政评审审定工程总投资4279.01万元,2015年12月15日,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区住建委、长阳镇、碧桂园物业公司召开协调会,对项目进行分类梳理,总投资4279.01万元中,应由碧桂园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承担的经营设施等共计441.25万元,其余3837.76万元应由区政府承担。
2016年8月19日,瑞华诚公司向长阳镇政府提交了关于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工程急需政府拨付资金的请示,该请示载明:项目结算经区财政局评审完成,审定金额为4279.01万元,其中碧桂园开发公司承担441.25万元,剩余3837.76万元需政府支付。截止2016年8月19日该公司已收到政府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急需政府协调拨付剩余工程款共计1837.76万元。2016年9月14日,长阳镇政府向瑞华诚公司支付了18377600元。现长阳镇政府已向瑞华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计3837.76万元。
2017年3月7日,瑞华诚公司向长阳镇政府提交了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工程二期工程及造价审计、监理费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碧桂园小区抢险救灾工程分一期、二期工程,一期工程已经区财政局审计完成,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供电维修、造价审计、监理费共计24280772.67元,其中碧桂园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的金额为13644491.95元,工作内容为人防指挥部、地下室工程工程(含45#、48#、50#、51#、52#、53#、55#楼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1#、2#人防工程)。
2017年9月5日,长阳镇政府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拨付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资金的请示,该请示载明:碧桂园小区灾后重建一期、二期工程于2013年5月27日都已全面完工。但因供电局供电抢修工程资料不全,且一期工程审计时涉及公共维修基金提取问题,各方意见不一,二期工程为人防工程,同样涉及公共维修基金提取问题,施工单位又急于催收工程款,为此瑞华诚公司于2014年先行申报了灾后重建一期工程财政审计,以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暂缓二期工程申报事宜。碧桂园小区灾后重建二期工程针对C区人防指挥部、地下室工程(含45#、48#、50#、51#、52#、53#、55#楼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1#、2#人防工程)进行维修。瑞华诚公司本次申报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供电维修、造价审计、监理费共计2428.08万元,请区政府拨付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资金2428.08万元。2017年12月14日,区财政局就区政府所转的长阳镇政府提出的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资金的请示,提出了相应的意见,该意见载明针对长阳镇此次提出的碧桂园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经初步与碧桂园小区灾后重建一起工程评审审定是相对比,此次申请的二期事项与一期事项总体不重复,具体项目需要对比施工明细,建议对碧桂园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进行财政结算评审,依据评审结果落实资金,需追加资金预算。
2020年区财政局对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核对。2021年3月进行了初审,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送审结算金额为1473.87万元,区财政局的审减金额为738.64万元,审定金额为735.23万元,审减原因为竣工图纸内容不完善、依据现有竣工图纸及现场勘查情况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审核,与送审结算存在差异等。顺腾公司对初审结果不予认可,区财政局要求继续提交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相关资料,区财政局对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二期工程尚未出具评审报告。
2019年顺腾公司曾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长阳建业公司诉至法院,因顺腾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了按顺腾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年11月19日顺腾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长阳建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西城区广安门支行账号为911004010001259004内存款4620142.48元,并提供了担保。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了(2020)京0111财保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长阳建业公司中国邮储银行北京西城区广安门支行账号为911004010001259004内存款4620142.48元,查封担保人姜凯、赵艳洲名下位于房山区良乡地区北潞华家园24号楼1至2层2单元11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京(2018)房不动产权第00321187号)。
另查明,长阳建业公司向顺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823681.9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长阳镇政府委托瑞华诚公司对碧桂园小区“7.21”灾后修复工程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长阳镇政府与瑞华诚公司之间系委托关系,因此,瑞华诚公司与长阳建业公司签订的梧杖爱小区7.21受灾维修恢复工程、碧桂园小区“7.21”灾后重建工程合同均系接受长阳镇政府的委托所为,因此,瑞华诚公司与长阳建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受托人长阳镇政府承担。长阳建业公司作为总包人与顺腾公司签订的碧桂园温泉小区7.21灾后重建地下室及地下人防修复施工合同系分包合同,顺腾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长阳建业公司与顺腾公司签订的碧桂园温泉小区7.21灾后重建地下室及地下人防修复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长阳镇政府在庭审中陈述其只负责报送送审材料,但送审材料是由施工单位、发包人组织好后,再由长阳镇政府将送审材料交给区财政局。故法院认为长阳镇政府对是长阳建业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顺腾公司是同意的。综上,法院认为顺腾公司与长阳建业公司签订的该合同有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因顺腾公司不认可区财政局的初审结果,区财政局要求顺腾公司等单位继续提交相应的竣工图纸等资料而未能出具相应的评审结果,区政府在涉案工程没有最终评审报告的情况下对于涉案工程尚未进行政府拨款,长阳建业公司以借款和电汇的方式向顺腾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根据顺腾公司与长阳建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长阳建业公司向顺腾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顺腾公司所称对方怠于配合区财政局进行审计,顺腾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对顺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顺腾公司从长阳建业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并组织施工,后经验收合格。2014年1月20日,长阳建业公司与顺腾公司补签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待政府拨款工程款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付款时间及比例均以政府拨款为准”,现顺腾公司对区财政局的初审结果表示异议,区财政局要求顺腾公司等单位继续提交相应的竣工图纸等资料而未能出具最终评审结果,由此涉案工程尚未获得政府拨款。显然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现阶段长阳建业公司并不满足付款条件,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长阳建业公司存在怠于配合审计的行为,顺腾公司关于长阳建业公司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即使双方不存在上述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顺腾公司、长阳建业公司对涉案工程系政府项目明知,就项目需要通过审计并最终由政府拨款支付工程款项均应有所预见,据此,在顺腾公司不认可初审结果,终审结果尚未作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驳回顺腾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顺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1元,由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丽杰
审 判 员 杨志东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辛明厚
书 记 员 黑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