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1092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118。
法定代表人:张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远,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建军,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北潞华家园24号楼1至2层2单元03。
法定代表人:汪纪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腾公司”)与被告刘建军、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龙乡君盛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顺腾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11月25日分别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的车辆及银行存款,顺腾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11月26日先后作出(2019)京0111民初21092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11民初2109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的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8310.52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3530.12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46507.43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259.34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账号为×××账户内资金303542.54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账号为×××账户内资金93119.32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104837.78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100521.63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531.52元;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9890.72元。现申请人顺腾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续期申请,要求延长保全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8310.52元;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3530.12元;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46507.43元;
四、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259.34元;
五、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账号为×××账户内资金303542.54元;
六、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账号为×××账户内资金93119.32元;
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104837.78元;
八、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100521.63元;
九、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531.52元;
十、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军开户行为×××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9890.72元;
十一、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
十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
十三、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
十四、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
十五、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
十六、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啸竹
书 记 员 孙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