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5027号
原告:***,男,1954年7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118。
法定代表人:张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高海英调解,人民调解员李秀玲担任记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