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105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118,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北潞华家园24号楼1至2层2**03。
法定代表人:***。
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案款共计4,630,838.59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余额不足;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共计480,039.5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车辆拍卖成交价为190,650.00元整,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670,689.52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3,960,149.07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本案未缴纳执行费48,708.39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