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1516号 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1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学园北街11号。 负责人:**,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腾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良乡大学城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良乡大学城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9551.28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高教园区10号地南侧地块上市,围墙破损严重,区土地储备中心要求修缮完好,便将位于高教园区10号地南侧地块围挡修缮工程承包给原告。因当时工期紧张,原告便先于2018年6月27日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于2018年7月9日由被告验收确认工程量为总长度561平米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后双方补签了《10号地南侧地块围挡修缮合同》,确认总费用为439551.2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合同要求将办理该工程结算所需的全部手续提供给被告,但至今被告仍未付款,原告经多次催促无果后,***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良乡大学城管委会辩称,第一,认可原告施工的事实。第二,因为原告没有保存好施工现场及施工完成后的照片,同时施工现场已经被破坏了,导致财政局无法完成现场验收工作,财政局以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为由,不受理该项目评审工作。财政一直也没有拨款,所以导致现在没有支付。根据合同的约定,这些应该是原告有义务配合被告提供这些资料。也就是说因为原告有些材料没有提供齐全,导致工程款没有支付。同意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顺腾公司签订《10号地南侧地块围挡修缮合同》(以下简称修缮合同),约定将高教园区10号地南侧地块围挡修缮工作承包给顺腾公司,修缮总费用为439551.28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配合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项工程款的结算申报手续,上报房山区财政局评审。待房山区财政局完成评审,将款项拨付给甲方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项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顺腾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双方于2018年7月9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对上述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因良乡大学城管委会一直未给付工程款,顺腾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顺腾公司与良乡大学城管委会签订的《修缮合同》及《验收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顺腾公司已依约完成施工,良乡大学城管委会一直未给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现良乡大学城管委会同意给付工程款,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3955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7元,由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管理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