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239号
申请人: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1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金额共计6055816.2元,具体保全账号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大兴支行账XXXXXXXXXX中金额6055816.2元。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605581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大兴支行账户X********中金额6055816.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