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12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城东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6012235926。

法定代表人:王洪君,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垂虹园甲3号楼一层甲3-1-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1725862F。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任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至83000元。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