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6366号
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208号(北海路与金山街交叉口西北角50米)内2号楼1-402。
法定代表人:杨其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瑶,山东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二层20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辉,该公司职员,住同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该公司职员,住同单位。
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志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