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3544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蓝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2019年和2020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8409.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2019年和2020年年休假工资10851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年终奖48000元。 事实与理由:我于2011年3月入职蓝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水电安装、电焊工人。我于2019年在休息日加班87天,2020年在休息日加班67天,在2019年和2020年法定节假日工作各8天。2019年、2020年我未假年假各5天。对方未按约定向我支付2019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述诉请。 蓝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协商完毕,不存在纠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 ***于2011年3月25日入职蓝源公司,岗位为水电安装、电焊工人,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6000元及各种补贴等。 ***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蓝源公司支付周六、日与法定假节日加班工资、奖金及未休年假工资。该委于2022年5月10日出具的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281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蓝源公司支付***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定假节日加班工资差额二千零三十一元一角六分。二、蓝源公司支付***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五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2022年8月23日,蓝源公司与***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于2022年8月23日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就各项补偿协商一致,蓝源公司同意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工伤补贴、各项福利补贴等25万元;***要求蓝源公司以现金形式补偿在职期间未交社保、公积金差额32098元;如未来发生社保、公积金补缴无论任何原因,蓝源公司有权追回该笔款项,***必须归还。以上合计总金额为282098元,蓝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二次支付至***留存的工资帐户内。双方签署本协议之行为即被视为认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蓝源公司已及时、足额向***支付了工资、奖金、加班费、报销款、未休年假补偿、五险一金、工伤补贴、就业补助金、各项福利补贴等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不得再以此为由向蓝源公司提出其他诉求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本协议作为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最终处理方案,代替此前任何口头承诺,双方再无其他任何未尽事宜或争议事项”。上述协议签订后,蓝源公司按该协议的约定向***支付了钱款。2022年8月23日,***签署离职声明书,确认其因个人原因离开蓝源公司,即日起与该公司解除所有劳动合同关系,离职结算及相关手续已于2022年8月23日办理完毕,今后一切个人行为均与蓝源公司无关。庭审中,***对上述协议及离职声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承认已收到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不得反悔。本案中,***与蓝源公司已在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8月23日解除,双方就各项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今后再无其他任何未尽事宜或争议事项。现蓝源公司已按协议向***支付了相应款项,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均已灭失,故***据此所要求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年终奖等各项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