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军广恒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志军广恒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9执异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志军广恒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军广恒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诚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9执262号]过程中,异议人天润诚泽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停止支付已扣划的预售资金2 079 477元,并退回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执行终结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2021)京0119执262号案件已于2021年5月12日执行终结。异议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另,天润诚泽公司与志军广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源于志军广恒公司承接北京市延庆区×××小区的供热工程产生的费用,此工程款属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项,本院对天润诚泽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志军广恒公司与天润诚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京0119民初68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天润诚泽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志军广恒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通过查询财产线索,发现了天润诚泽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天润诚泽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进行了扣划。2021年5月12日,(2021)京0119执262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另查,天润诚泽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 以上事实,有案件卷宗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驳回异议人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董晓军 审  判  员   刘文思 审  判  员   宋维明
书  记  员   陈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