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蠡民初字第1323号之一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恒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恒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8元,减半收取69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谷群僧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XX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