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恒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恒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1580号
原告: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新干线家园一区11号楼01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胡卫国。
被告:北京鑫恒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30号上地大厦3层3022室。
法定代表人:崔春红。
原告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恒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玉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