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71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俊,男,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名下机动车四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11月5日止(现车辆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晓滨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