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1号
原告: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41号E座15。
法定代表人:张明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荆明。
被告: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弘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宁。
被告:何天,男,30岁,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何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尤文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