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979号
申请人: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15。
法定代表人:张明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荆明。
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何宁。
申请人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1016819192020000975),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