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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41号E座15。
法定代表人:张明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浙0782民初1872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执行标的为执行款本金1491038.47元及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本案诉讼费7785元、执行费17640.74元。申请执行人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2022)浙0782执231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王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