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月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41号E座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046570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8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