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新民初字第1863号
原告周台桂,女,193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糖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女,西安市房地三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被告西安民进电脑问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本市火车站广场西亭。
法定代表人***,该部经理。
被告西安市旅游局散客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解放路183号。
负责人卢学习,该服务中心副主任。
被告西北电力设计院,住所地本市金花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原告周台桂与被告西安民进电脑问路咨询服务部、被告西安市旅游局散客服务中心、西北电力设计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9月18日我与老伴从广东来西安旅游,向民进电脑问路咨询服务部交纳240元旅游费,票据上写有散客服务中心名称,并乘坐陕AXXXXX中巴车,系西北电力设计院车辆,坐车到华山后,组织游客登山,使我在华山上摔伤,造成损失三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诉在旅游中造成的人身损害伤害,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依法提供的相应证据,无法证明三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台桂的起诉。
诉讼费386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巨艳
代理审判员*辉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翟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