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成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奥成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22998号
原告:北京奥成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重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燕,女,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男,住该公司。
原告北京奥成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成益华公司)诉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成益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燕与被告新兴铸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成益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新兴铸管公司支付工程款546 780.5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每年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兴铸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我公司承包西北旺镇大牛坊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二标段消防工程;合同价款为6 032 106.57元。合同涉及的相关消防工程已于2016年12月1日完工,并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已过保修期。就工程结算款项,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5 816 820元。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结算金额下浮6%。因此,最终的竣工结算金额为5 467 810元。新兴铸管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 921 029.47元,尚欠546 780.53元未支付。因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新兴铸管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新兴铸管公司辩称,我方认为现在不到付款的时间,根据奥成益华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记录,打印时间2016年12月1日,盖章时间空缺,因为当时未确定竣工验收的时间,根据房产部门查询全部工程至今还没有竣工验收备案,只是说消防工程符合要求了,消防工程是特种工程,必须消防局抽查,消防局验收备案才能说竣工验收合格,奥成益华公司截图的证据可以证明消防备案时间是2019年12月13日,所以说明消防工程合格时间是此时间,备案写出申请后,符合规定才能合格备案。安置房至今都没有完成竣工备案不能认定工程合格了,奥成益华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消防工程合格的时间。根据证据我公司认为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时间应为2019年12月13日,所以从此时间开始计算质保期2年,在合同第81页第33.2.5里的第4条中有规定,质保期后一个月内我公司可以支付质保金,所以现在还没有到付款的时间,所以不同意奥成益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利息我公司也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8日,发包人新兴铸管公司与承包人奥成益华公司就西北旺镇大牛坊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二标段消防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合同价款6 032 106.57元,计划开工时间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经审计部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60日内一次支付除工程保修合同要求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总金额的5%)和按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罚款(如有发生)外的全部工程款。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2016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二),将合同总金额下浮6%。合同签订后,奥成益华公司按照合同完工。根据双方认可的2018年2月6日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审定结算金额为5 816 820元,根据双方补充协议书(二)约定下浮6%,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为5 467 810元。新兴铸管公司已支付奥成益华公司工程款4 921 029.47元,尚欠546 780.53元(其中工程款 255 939.53元、质保金290 841元)。
庭审中,奥成益华公司提交五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9页,上显示工程合格,但未显示验收时间,奥成益华公司以此证明涉案工程已完工且工程质量合格,新兴铸管公司对此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上面没有时间,只是过程材料,不能证明工程验收时间;奥成益华公司提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结果1页,显示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13日完成消防备案,新兴铸管公司对此真实性认可,认可备案时间是2019年12月13日。
本院认为,奥成益华公司与新兴铸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后,新兴铸管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奥成益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255 939.53元,合同明确约定经审计部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60日内一次支付,根据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审定日期是2018年2月6日,支付时间应为2018年4月6日,故奥成益华公司要求新兴铸管公司支付工程款255 939.53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从2018年4月6日起算,但奥成益华公司主张2018年12月11日起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质保金290 841元,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因竣工验收记录未显示验收时间,故质保期本院以2018年2月6日竣工结算审定之日起算24个月,即2020年2月6日应支付质保金,相应逾期利息也应从2020年2月6日起算,新兴铸管公司抗辩从2019年12月13日完成消防备案之日起算,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仍适用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奥成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6 780.53元;
二、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55 939.5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北京奥成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北京奥成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90 841元为基数,于2020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北京奥成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如果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元,北京奥成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沙 月 亮
二〇二一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王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