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官辉、北京九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91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和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辉,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个体,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多金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国,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九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官辉、北京九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0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公严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