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3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九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九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九华公司提供了与林九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林九公司没有提供推翻该协议效力的证据,生效判决不予认定错误。(二)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1.一、二审审理时均是仅有一名法官,判决书却载明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程序严重违法。2.林九公司负责人***(涉案工程的直接承包人)的妻子系林州市法院的审判人员,林州法院审理影响公正,林州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九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九华公司要求林九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其提供的《还款协议书》虽加盖双方公司印章,但没有经办人员签名。该协议书载明的几项工程款在另案判决中已经涉及,九华公司在本案中仅提供《还款协议书》,缺乏相关施工材料和结算材料,生效判决以九华公司证据不力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通过查阅原审卷宗,本案一审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二审开庭时采取调查审理的方式,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九华公司再审主张一、二审程序违法及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九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