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298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北京汉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汉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