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兵。
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三线永仁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柏梁,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浩亮,北京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京粮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世才,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代超,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泽洋大厦610。
法定代表人王福旭,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玉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颖,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韩建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建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磊,被上诉人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浩亮,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世才,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玉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9元,退还上诉人韩建兵。
审 判 长  张晓彤
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
代理审判员  庞 艺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彦彦
速 录 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