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2135-2号
原告***。
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三线永仁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代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12号245B室。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