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昔阳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炳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良,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瑜,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昔阳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旭,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魏新红,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桓裕工地包工头。
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益智混凝土有限公司、昔阳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今希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4)昔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8元,减半收取7614元,由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俊
审 判 员  白雁军
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