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保272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北京***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3138393L。
法定代表人:王广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鲁0883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作出(2021)鲁0883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