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民初1072号之二
原告:北京和***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5708429D
法定代表人:任书岐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4372736H
法定代表人:陆潇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和***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北京和***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郄宝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