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6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马银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法定代表人:宋泽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一兵,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当。此外,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作进一步审查。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磊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王湘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悦
书 记 员  张薷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