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574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马银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计1734元,保全费1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