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574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马银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计1734元,保全费1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