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04民初205号
原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汇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宽,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伊春市友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汇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被告公司经本院宣告破产,且原告对管理人审核确认的普通债权无异议,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95.51元,由原告北京实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立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