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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邦学与**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2民初460号 原告:郑邦学,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0693235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邦学与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郑邦学于2019年6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邦学自愿撤回对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邦学撤回对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郑邦学负担。 审判员 金 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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