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2民初460号
原告:郑邦学,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0693235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邦学与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郑邦学于2019年6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邦学自愿撤回对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邦学撤回对被告**市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郑邦学负担。
审判员 金 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