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北京林业大学学研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19181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门老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56094718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8)遵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受理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