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路**林业大学学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门老车站码:9152032456094718X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8)遵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受理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编制费70000.00元;二、支付案件受理费376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行政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正安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和了解,公司未生产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18)遵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