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24民初1842号
原告:遵义兴林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203号华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府后街3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兴林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遵义兴林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湄潭至思南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及<使用林地植被恢复方案>》技术服务合同后,严格按照协议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被告却不按协议履行编制费支付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编制费70万元。
被告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满后以投资人在重庆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以其异议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是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杨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子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