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4民初1938号
原告: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203号华海花园(复式楼F-4号)。
法定代理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正安县七号路。
法定代表人:**。
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贵州康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