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1918196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学研中心C栋1层。
法定代表人:王榆枫。
被执行人: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4198102283492,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府后街373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费700000元、损失34810.37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故,本院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院(2019)黔01执946号案件的执行。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已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如期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01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
1.被执行人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2.登记在被执行人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D×××××的徐工牌车辆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经本院委托铜仁市思南县人民法院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经营场所地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四、申请执行人目前在申请追加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在在审查过程中。
五、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已对被执行人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恢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对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琳
审判员 李军
审判员 张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蒋俊
书记员周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