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3执529号
长春市金宇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金宇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93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长春市金宇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书面申请结案,并计入笔录。
本院认为,(2017)吉0193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193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