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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金宇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吉0193执2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8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惠民 代理审判员 王庆岐 代理审判员 原 源
书 记 员 贾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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