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81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恩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西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恩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