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市融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0627号
原告: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中路123-3608。
法定代表人:胡允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娇,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教师公寓五号楼二单元301。
被告:上海广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M区323室。
原告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广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欢
书 记 员 贺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