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济南德润明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11民初19800号 原告:济南德润明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13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6日,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一: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二:上海广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M区32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德润明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广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人民币325536元及利息(以32553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日止,按LPR计算),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被告上海广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共计325536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4月27日,后依次背书转让给淄博金田农业有限公司、济南盛丰祥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盛丰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因此,原告主张票据追索权。 被告一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应当证明其是合法持票人,并与其前手间存在真实完整的交易关系及相应的签约、履约、结算情况,否则为贴现行为。 被告二辩称,因被告二公司要现金支付员工工资,寻求商票融资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商票圈交易平台以277967.21元转让该涉案汇票,为节省司法资源,应该由被告一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4月27日,出票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30545222712120210427910409031,票面金额人民币325536.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7日,收款人为上海广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后连续背书转让给淄博金田农业有限公司、济南盛丰祥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盛丰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 2022年4月27日原告提示付款,2022年5月6日遭拒付。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 原告提交了系争票据银行打印件,本院对票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原告出示了与其直接前手聊城市盛丰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发票13份、发货单8份、对账单2份,证明两者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系争汇票合法合规,为合法持票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发票13份、发货单8份、对账单2份,即证明了原告取得票据合法,为系争汇票合法持票人,有权主张相关票据权利。系争票据到期,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原告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中一人或数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票据到期未付款,持票人有权主张票据债务人连带清偿票面金额及自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德润明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325536元; 二、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德润明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票面金额325536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 三、被告上海广亩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5元,保全费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陆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