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17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区德阳东街(旅游局对面)。
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8.9439万元,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8.9439万元,已执行0万元,尚有48.943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已依法限制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将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1717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桂林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