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特135号
申请人: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区德阳东街(旅游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曹宝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亮,男,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申请人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北腾飞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北腾飞公司称,1.请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2]第408号裁决第二项三北腾飞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702.59元,第三项三北腾飞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3 958.32元;2.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0日三北腾飞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现***主动提出辞职申请,并提出仲裁申请,2022年6月30日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因三北腾飞公司未能参加仲裁,因此未能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关于裁决书第二项延时加班工资和第三项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三北腾飞公司在每月工资数据中已明确载明已支付各项加班费用。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情形,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称,不同意三北腾飞公司的意见,仲裁裁决时已经通知了开庭,且***并未隐瞒证据,所有证据包括工资条、工资表三北腾飞公司都有。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30日,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2]第408号裁决:一、三北腾飞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资4256.54元;二、三北腾飞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702.59元;三、三北腾飞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3 958.32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审理期间,***未提交证据。三北腾飞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工资待遇及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1.2倍;2.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证明三北腾飞公司已支付完毕仲裁裁决第一项;3.***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每月发放工资包含各项加班费。经本院庭审质证,***对证据1不予认可,表示三北腾飞公司强制其在劳动合同上签的字,其直至离职才拿到劳动合同,且入职时三北腾飞公司称每月工资4500元,休息4天,到手工资与合同约定工资不一致;***认可三北腾飞公司已支付完毕仲裁裁决第一项的工资;***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认为工资明细表系三北腾飞公司单方制作,其并未签字确认,且入职时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支付至其工资卡内的工资系其到手工资,其余的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均系伪造。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关于三北腾飞公司主张的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三北腾飞公司称开庭当日因其法定代表人有重要业务洽谈无法到庭,故由公司其他员工参加仲裁开庭,但该员工并无相应的委托代理手续,仲裁员未允许该员工出庭,后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延期一天开庭亦未获准许。根据三北腾飞公司的陈述可知,其并未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且洽谈业务并非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仲裁开庭当日到场的代理人并未向仲裁委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故三北腾飞公司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依法缺席裁决并无不当,本院对三北腾飞公司的该项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三北腾飞公司主张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经本院审查,本案中三北腾飞公司虽就此提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仲裁程序当中存在上述情形,本院对三北腾飞公司的该项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三北腾飞公司主张的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北腾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其提出的撤销裁决书第二项延时加班工资和第三项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理由是在每月工资数据中已明确载明已支付各项加班费用,该事由属于仲裁委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三北腾飞公司的该项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三北腾飞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市三北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栗俊海
审判员
郭勇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璀珺
书记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