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581号
原告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移东,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喻建华,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33元,减半收取11,416.50元,由原告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凌吕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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