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12668号
原告:上海峪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玲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褚瑞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赛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瑜,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喻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舒,女。
第三人:季德琳,男,194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峪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峪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金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亦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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